办理零担货物运输,由托运人填写“汽车零担货物运输运单”。运单填写必须字迹清楚。
托运人对货物自愿投保汽车货物运输险、保价运输的,应在运单中注明。
托运人注明的特约事项,经承运人同意后,承托双方签章生效。
货主需要运送的货不足一车,则作为零星货物交运,承运部门将不同货主的货物按同一到站凑整一车后再发运的服务形式。零担运输需要等待凑整车,因而速度慢,为克服这一缺点,已发展出定线路、定时间的零担班车,也可利用汽车运输的灵活性,发展上门服务的零担送货运输。例如日本现在大量使用的“宅配便”等就属于这种形式。而目前共速度针对企业的这一需求,发展了多条零担班车线路。以分布在主要城市的不同区域的营业网点作为就近服务的零担货物收货点及零担货物送货点,大大方便了货主的零担业务需求。
零担托运规定:为便于配装和保管,每批零担货物不得**过300件,每一件零担货物的体积小不得小于0.02立方米(一件重量在10千克以上的除外)。
承运人受理零担货物运输业务,手续应简便。提倡上门服务,开展信函和电话受理业务。对符合零担货物运输基本要求,包装合格的货物,不得拒绝承运。
承运人对受理的零担货物及其包装、运单、标签,应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要求和差错之处,应提请托运人改善和修正,并于重要修正处加盖托运人印章。审核无误后,在运单上加盖承运章。
承运人对零担货物有疑义时,可以要求托运人拆包检查。
承运人应将托运人提供的禁、限运货物及公安、卫生检疫等准运证明的名称和文号填入“起运站记载事项”栏内,并在证明上加盖承运章,必要时可将证明附于运单上,随货**,以备查验,运达后一并交收货人。
承运人对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应在运单上加盖“保价运输”戳记,并按规定核收保价费。对有其他特殊要求的货物,必须严格遵守商定的运输条件和特约事项。
零担托运范围较广,基本货物都在零担托运范围内,但是下列货物不得按零担托运:
(1)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
(2)规定限按整车办理的危险货物;
(3)易于污染其它货物的污秽品(例如未经过消毒处理或未使用密封不漏包装的牲骨、湿毛皮、粪便、炭黑等);
(4)蜜蜂;
(5)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
(6)未装容器的活动物(铁路局规定在管内可按零担运输的除外);
(7)一件货物重量**过2吨,体积**过3立方米或长度**过9米的货物(经发站确认不致影响中转站和到站装卸车作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