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样品检测前需要提供的资料:
1.产品配方(加盖生产企业公章,如果有复配原料,复配原料中各成分含量分别标出)。
2.使用说明书 (英文或者中文的有使用方法即可,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注:以上资料先发电子版通过我公司审核后再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3.如果为小语种,请提供外包装翻译(如委托我方翻译,翻译费用实报实销)
4.产品名称信息,生产企业的信息以及在华责任单位的信息。(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会提供表格签写)
5.产品样品 (需要国外市售未启封的,同一批号或同一生产日期的;样品含量大于30g,普通类的数量16个,特殊类的数量25~30个(根据功能定))。
6.经公证的授权书(在华责任单位和生产企业签订,并在国外做法人签字真实性公证的)。
7.经公证的接受授权书(在华责任单位和生产企业签订,并在国内做法人签字和公章真实性的公证)。
8.在华责任单位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关于化妆品进出口的相关事项:
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的人实施备案。进口化妆品的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人备案号。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列明货物的名称、品牌、产(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进口化妆品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
产品检测:
只有进口护肤品样品检验合格,方可申报。产品检验机构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上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交检验机构的资料资料要求如下
1.A4纸张,电脑打印(勿手工填写),一式两份
2.除“外文名称”与“申请企业地址”外,其余均需中文填写
3.产品中文名称要规范(命名原则参见《关于印发护肤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一经确认原则上不予更改
4.申请表由送检者签字确认,*盖章
5.申请表格式参见《关于印发护肤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化妆品一般要进行微生物检验、卫生化学检验、PH值测定、急性经口毒性等毒性试验、人体安全及功能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