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故退运出口货物,除提供正常货物通关所需的单证(如提单、)外,还需提供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已核销或未核销;如涉及出口退税的,还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或出口货物退税已补税;同时随附原出口报关单或相关的出口退税联和出口收汇联。
退运货物:是指原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出、进境的货物。方式代码为“4561”,简称“退运货物”。
进出口退运货物报关退税的范围如下: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3、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4、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装并已征税放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
5、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原因,或者发生上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短少的情形,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
(三)例外条款:
海关办理退税手续时,进口环节已予抵扣的,该项不予退还,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纳税义务人在缴纳税款后发现海关多征税的,应向原征税海关递交退税申请书,提出退税申请。所需交验的单证如下:
1、退税申请书;
2、海关缴款书(正本);
3、其他有关资料(如商检、化验报告、结汇凭证、外汇核销等)
(二)原征税海关受理并对申请材料审核。
(三)对符合退税规定的,由征税海关向纳税义务人发放《收入退还书》,企业凭此向银行办理退税手续。
我公司进出口退运清关,主要代理以下情况 :
1、进口货物,不能清关,退运至出口国或者香港
2、进口货物,由于质量问题,到国外返修,出口报关及进口报关
3、出口货物,由于质量问题,退运回国内(办理免税退运进口)
4、出口货物,由于质量问题,到国内返修(报进保税区维修,再出口)
根据《*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三、五十条:
“第四十三条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一)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二)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三)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按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退还关税的,海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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