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贸易进出口报关租赁期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期满复出(进)口,报“退运货物”;租赁不满一年期满复运出口或进口时方式报“租赁不满一年”,退运出境时贸易方式申报“其他”。
目前的海关体系下,共计有二十一类项目是可以向海关申请减免税的:
1、外商投资鼓励项目;
2、国内投资鼓励项
3、自有资金项目
4、重大技术装备项目
5、科教用品项目
6、科技开发用品项目
7、科技重大专项项目
8、国批减免项目
9、种子种源项目
10、远洋渔业项目
11、海洋石油、陆地石油项目
12、残疾人项目
13、扶贫、慈善捐赠项目
14、无偿援助项目
15、救灾捐赠项目
16、公益收藏项目
17、示范平台用品项目
18、动漫用品项目
19、集成电路项目
20、储备粮油项目
21、保税区项目
根据《*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令第12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租赁货物,应当向海关提交租赁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税款担保。根据其他相关规定,租赁贸易(1523、1500)进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凭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许可证验放;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范围内的进口货物,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进口旧机电产品,凭与进口旧机电产品相符的进口许可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应当在备注栏标注“旧机电产品”字样)验放。
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需缴纳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完税价格按照下列方法审查确定:
(一)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应当予以计入;
(二)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三)纳税义务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以选择申请按照依次审查确定该货物完税价格的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一次性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税款。分期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按照di-yi期应当支付的租金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相应税款;在其后分期支付租金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应当不迟于每次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的,海关按照纳税义务人每次支付租金后第15日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征收相应税款,并自本款规定的申报办理纳税手续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租赁贸易进出口报关陆运单、空运单和海运进口的提货单及海运出口的装货单。海关在审单和验货后,在正本货运单上签章放行退还报关员,凭此提货或装运货物。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进口货物应填写一式二份;需要由海关核销的货物,如加工贸易货物和保税货物等,应填写报关单一式三份;货物出口后需国内退税的,应另填一份退税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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