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续
国内货物
1、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填写国内货物托运书并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向货运部门或其代理人办理托运手续。如果货运部门或其代理人要求托运人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托运人也应予提供。
2、托运人托运鲜活易腐物品、活体动物、紧急物品及有时间限制要求的货物时,应事先向货运部门订妥航班、日期、吨位,并按约定时间和地点办理托运手续。
3、托运人托运**限制运输以及需经公安、检疫等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的货物,应当随附有效证明文件。
4、托运人应对所填货物托运书中各项内容和提供的资料及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5、托运人托运运输条件不同或因货物性质不能在一起运输的货物,应分别填写货物托运书。
国际货物
1、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填写国际货物托运书,并提供与运输有关的资料和文件。
2、托运人应对所填货物托运书中各项内容和所提供的资料及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3、托运人所托运的货物必须符合有关始发、中转和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法令和规定以及有关航空公司的一切运输规章。
4、托运人在托运货物前,必须自行办妥始发地海关、卫生检疫等各项手续。
5、托运人托运鲜活易腐物品、活体动物、贵重物品、危险物品、有时间限制要求及大批量货物时,应事先向货运部门订妥航班、日期、吨位,并按约定的时间在机场收运部门办理托运手续。
一、托运单是要约的一种
托运单是托运人根据买卖合同、信用证的有关内容,向承运人办理货物运输的书面凭证。托运单的主要内容包括:托运人、收货人的名称,货物的名称、重量、尺码、件数、包装、运输标志等,目的港,装船期限,能否分批装运,对运输的要求及对签发提单的要求等。
在外贸运输中,托运单的内容应与信用证的内容一致。现行法律对托运单未作规定,一般认为,填发托运单是托运人的义务,若承运人要求托运人填发托运单,托运人即有填发的义务。如我国中国台湾地区民法*624条规定,托运人因运送人之请求,应填给托运单,并对托运单应记载事项作了规定,日本商法典*五百七十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在运输实务中,发出船期公告是班轮承运人的一般做法,但并非所有的班轮承运人均发出船期公告,此时,若承运人在托运单上签字或盖章,或者以其他行为,如告知托运人进舱单号或关单号表示接受订舱的,则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托运单为托运人发出的要约,理由是,以有效要约的条件衡诸托运单,如上所述因托运单缺少运价等条款,似也无成为要约的可能。
其实不然,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通常应包括能使合同成立的、较基本的条款,而非要约应包括所有的合同条款,若要约的内容可根据特定行业的交易知识确定,则也可认为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
例如运价可如此确定:1.如上述,班轮运价根据运价本确定,填发托运单之前,托运人已从承运人的运价本上了解到运价,托运人知道运价而未作不同的意思表示,且向承运人填发托运单,提出托运的要求,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六十六条规定的精神,应视为作为的默示,认定托运单已包含运价条款。2.在特定的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存在长期的业务关系,双方订有协议运价,托运单虽未明确记载运价,但双方对运价其实已达成一致。因此,在班轮运输承运人未发布船期公告时,托运单是托运人发出的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