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整车货物按件数、重量承运,但下列货物不计算件数,只按重量承运;
(1)散堆装货物;
(2)成件货物规格相同(相同规格在3种以内,视为规格相同)一批数量超过2000件,规格不同一批数量超过1600件。
有些货物,如日用百货、文具、电视机、面粉、医疗器械、玻璃仪器等每件平均在10公斤以上,托运人应按件数点交给车站,承运人应按件数的重量承运。如果这类货物和其他货物一批托运时,则按前款规定的条件办理。
2.货车的装载量不能超过货车的容许载重量。货车的容许载量为:
(1)货车的标记载重量;
(2)货物净重加上包装及防护物重量后或机械装载不易计件货物减吨困难时,多出的重量按货车标记载重量允许多装2%;
(3)部分货车允许增载量
一一标重为50吨的货车不分车种可增载3吨(即6%);
一—标重为60吨的C61、C62A型的敞车,可增载2吨;
一—标重为60吨的平车,装载军运物资时可增载6吨(即10%);
一一装运化工产品的罐车G3型可增载3吨,其他型罐车可增载5吨,标重30吨以下的罐车可增载10%;
凡涂有“免增”字样的货车(包括上述车型车号的货车)均不允许增载。
(1)登门受理。即由运输部门派人员去客户单位办理承托手续。
(2)下产地受理。在农产品上市时节,运输部门下产地联系运输事宜。
(3)现场受理。在省、市、地区召开物资订货、展销、交流会议期间,运输部门在会场设立临时托运或服务点,现场办理托运。
(4)驻点受理。对生产量大、货物集中,对VI供应,以及货物集散的车站码头、港口、矿山、油田、基建工地等单位,运输部门可设点或巡回办理托运。
(5)异地受理。企业单位在外地的整车货物,运输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向本地运输部门办理托运、要车等手续。
(6)电话、传真、信函、上网等方式托运。经运输部门认可,本地或外地的货主单位可用电话、传真、信函、上网等方式托运,由运输部门的业务人员受理登记、代填托运单。
(7)签订运输合同。根据承托双方的运输合同或协议,办理货物运输。
(8)站点受理。货物托运单位派人直接到运输部门办理托运。